案件回放
2004年9月15日14时30分,河南省偃师市人张锋驾驶的属洛阳利安汽运公司所有、并在中国财保公司洛阳老城支公司投保的豫C32520号货车在108国道2965KM+500处与韦平驾驶的在中华财保公司会理营销部投保的川W17017号长安车相撞,车祸造成谌菊、卢华、毛冰等人受伤,长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此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张锋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韦平和乘车人谌菊、卢华、毛冰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张锋未对伤者和车辆进行赔偿就离开会理返回了河南,导致受害人找不到张锋赔偿。
由于找不到张锋,韦平和乘车人谌菊、卢华、毛冰先后到县、州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同时几人起诉要求承保的中中华财保公司会理营销部代张锋赔偿医疗、误工、护理、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及受损车辆损失费。
经一审和二审,法院判决由中华财保公司会理营销部赔偿因此次事故造成韦平、谌菊、卢华、毛冰的残疾赔偿金、误工、护理等费45354.50元和一、二审诉讼费。中华财保公司会理营销部在判决生效后履行了赔偿义务。
随后,中华财保公司会理营销部即以肇事车豫C32520号车主洛阳利安汽运公司、张锋、中国财保公司洛阳老城支公司为被告向会理县法院提起追偿诉讼,要求三被告连带清偿为肇事车豫C32520所垫付给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洛阳利安汽运公司、张锋、中国财保公司洛阳老城支公司分别提出管辖异议,要求将本案移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但会理县法院依法驳回了洛阳利安汽运公司、张锋、中国财保公司洛阳老城支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
经开庭审理,查明了案件事实,判决由被告洛阳利安汽运公司、被告张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给原告中华财保公司会理营销部53056.50元,由被告中国财保公司洛阳老城支公司对上述款项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126元,由被告洛阳利安汽运公司、张锋、中国财保公司洛阳老城支公司负担。
宣判后,洛阳利安汽运公司、张锋、中国财保公司洛阳老城支公司均服判,并在春节期间自动按判决从洛阳汇来全部案款。
一起跨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和会理首例保险合同代位追偿纠纷案件,几经周折,经会理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审理得到圆满解决。受伤无过错的驾驶员韦平和乘车人谌菊、卢华、毛冰,以及承担垫付责任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会理营销部和被告洛阳利安汽运公司、张利峰、中国财保公司洛阳老城支公司均表示满意。当事人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取得了案结事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构建了和谐,维护了稳定。
律师说法 保险合同代位追偿于法有据
会理县红旗法律服务所律师徐泰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45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基于原告向三被告行使追偿权,属于保险代位权追偿纠纷。
按照生效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保险事故是被告张锋的行为所致,故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被告洛阳利安汽运公司是豫C32520号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中华财保公司会理营销部依椐法院生效的判决,已支付了被保险人韦平赔偿款45354.50元和一、二审诉讼费,韦平将追偿权转让给了原告中华财保公司会理营销,因此原告中华财保公司会理营销部可在赔付保险金的范围内取得对被告张锋、被告洛阳利安汽运公司的追偿权。本案中被告张锋是造成损害的责任人,被告洛阳利安汽运公司是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已向被告中国财保公司洛阳老城支公司投保的被保险人,且豫C32520号大车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在保险期限内。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告张锋和洛阳利安汽运公司享有对被告中国财保公司洛阳老城支公司请求保险金给付的权利,依法应按投保范围从保险人处获得车辆事故保险赔款,因被告洛阳利安汽运公司、张锋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不向被告中国财保公司洛阳老城支公司索赔,已给原告造成损害。《合同法》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据此,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和《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